山东泰安省道”马撞车”事故暴露法律盲区,专家呼吁修订交法明确动物饲养人全责,车主维权陷”无责证明”困境,折射农牧区交通管理短板与保险理赔漏洞。
2025年6月1日,山东泰安新泰市241省道上演了一场现实版”车马相撞”——一匹受惊的马突然蹿出,撞碎了一辆轿车的前挡风玻璃。然而,交警仅出具了事故证明而未划分责任,车主不仅要自掏腰包修车,还被马主人索赔马匹损失。这起看似离奇的交通事故,实则暴露出我国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在动物致害案件中的适用困境。

1. 事件还原:一匹马引发的”无责”困局
事发当日下午4点31分,车主王某驾驶车辆途经牲畜交易市场时,一匹未拴缰绳的马突然冲上省道。行车记录仪显示:
- 碰撞瞬间:马匹以约30km/h速度横向撞击车头右前侧
- 车辆损伤:前挡风玻璃碎裂、引擎盖变形,维修费用预估2.8万元
- 马匹伤情:右前腿骨折,治疗费用超1万元
交警到场后仅开具《道路交通事故证明》,注明”车损马伤,双方协商”,未明确责任划分。王某质疑:”省道限速80km/h,我未超速且已刹车,为何要担责?”
2. 法律真空:动物上路的管理盲区
现行法规对动物致害事故存在三重模糊地带:
- 主体认定: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未明确将动物列为”交通参与者”
- 举证责任:车主需自证无过错,但动物主人是否需证明尽到管束义务存争议
- 保险覆盖:车损险通常拒赔动物主人损失,第三者责任险亦难适用
类似判例对比
案例 | 地点/时间 | 责任认定 | 法律依据 |
---|---|---|---|
驴撞车案 | 甘肃/2023 | 车主无责,驴主全赔 | 《民法典》第1245条 |
狗撞摩托案 | 广东/2024 | 车主担责30% | 地方法规”避让义务” |
本次马撞车 | 山东/2025 | 未认定 | 交警称”需特殊处理” |
3. 责任划分的黄金标准:过错原则如何适用
法律界对本案责任划分存在两种观点:
- 车主无责说:依据《民法典》第1246条,饲养动物造成损害,饲养人应担责;车主正常行驶无过错
- 车主次责说:参考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”安全驾驶义务”,车主未尽到特殊路段(牲畜市场周边)的更高注意义务
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指出:”若证明马主未拴绳且市场无隔离设施,其应承担主要责任;但省道设计是否考虑动物穿行风险,也需调查。”
4. 维权路径:从保险代位到民事诉讼
面对责任未定的困境,车主可采取三步策略:
- 证据固化:保全行车记录仪视频、GPS车速数据、市场无警示标志照片
- 保险救济:若投保车损险,可申请”代位求偿”,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追偿
- 司法诉讼:起诉马主和市场管理方,主张《民法典》第1165条过错责任
值得注意的是,山东高院2024年类似判决显示:牲畜市场周边500米内未设防护栏,管理方被判担责20%。
5. 制度反思:如何填补”动物交通”的法律漏洞
此案折射出三大待解难题:
- 标准缺失:农业部《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》未规定牲畜外出防护措施
- 执法不一:各地交警对动物事故处理尺度差异大,有的按交通事故,有的按民事纠纷
- 预防空白:全国仅12%牲畜交易市场安装防逃逸设施
中国政法大学交通法研究中心建议:”应修订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,明确动物上路时饲养人的’高度危险责任’,并强制牲畜市场投保责任险。”
结语
当现代交通工具与农耕文明的活体财产在省道上相撞,此案已超越个案争议,成为检验法律适应性的试金石。正如涉事车主所言:”今天撞的是车,明天若是行人呢?”或许,唯有通过立法明确”谁饲养、谁管束、谁担责”的原则,才能避免”车马之争”陷入责任真空。